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3民初7580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西环路市场大厦22号3层308A-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本案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5月2日入职被告处,被告安排原告工作地点位于佳和新城八期工地,工作内容为杂工,每月工资5400元。2022年5月5日,原告在工作中被砸伤。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也拒绝赔偿原告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费用。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存在争议,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