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2992号
原告: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负责人:曲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二号路1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董某与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6元(原告已预交5772元),由原告董某负担2886元,应予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88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