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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沈阳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2992号 原告: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负责人:曲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二号路1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董某与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6元(原告已预交5772元),由原告董某负担2886元,应予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88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