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83民初6721号
原告:大连泰燃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房镇常隆村于坎屯39号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7729697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大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82175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泰燃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泰燃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泰燃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大连泰燃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