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辖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纸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敬春,男,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院诚盈中心5号楼902、903、904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剑,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江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8954号之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欣江峰公司上诉称,欣江峰公司未与奥信公司签订过涉诉合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欣江峰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欣江峰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奥信公司对欣江峰公司的上诉向本院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欣江峰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从总包方处承接的工程项目,并将涉案工程部分分包给奥信公司,奥信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欣江峰公司。欣江峰公司主张其非适格被告无事实依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奥信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欣江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欣江峰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欣江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粲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巫扬帆
书 记 员 胡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