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02民初8303号
原告:内蒙古路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辛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曾用名:锡林郭勒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内蒙古路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某某、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路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路久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路久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90.00元,减半收取计7,845.00元,由内蒙古路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