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2535号
原告:青岛泽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泽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索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泽林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