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353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泽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镇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泽林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