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10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敖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民终1423号民事判决书由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及时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