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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321民初4260号
原告:达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杨某,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敬某,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达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械公司”)与被告杨某、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货款1028000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5600元;3.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2月17日签订《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由中联重科生产型号为ZE375EK-10(整机编号:ZMTZE244INO001365)的挖掘机一台,购置价119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同时约定在被告付清全部货款前,标的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同日,原、被告就分期支付货款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在查验挖掘机性能状态后,向原告出具了《整机签收单》。至此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挖掘机。被告于2022年12月17日至2023年9月7日共计支付挖掘机货款162000元,被告一直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24年1月20日逾期金额为234668元。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向被告上门送达《逾期欠款告知函》并要求被告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逾期挖掘机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挖掘机货款均无果。被告二为本合同的担保人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按照合同第七条相关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方付清全部款项共计1028000元,并承担20%违约金。
杨某、敬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2月7日,原告某某机械公司(甲方)与被告杨某(乙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书》,约定:“鉴于:乙方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甲方机械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现就特定设备的买卖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一、设备名称:挖掘机规格型号:ZE375EK-10整机编号:ZMTZE244IN0001365生产厂家:中联重科单位:台数量:壹单价(万元):119合计总额(万元):119备注:不含税。……五、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乙方所购甲方设备ZE375EK-10(整机编号:ZMTZE244IN0001365),货款总金额:1190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玖万元整),首付支付方式:挖机交付当日支付首付款100000.00(大写:壹拾万元整)。剩余货款1090000.00元(大写:壹佰零玖万元整),乙方于2023年1月20日起分36期支付甲方。具体支付时间、方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七、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如在履约中出现逾期或不足额支付货款或拒绝付款等违约行为,乙方应按照逾期金额*0.1%每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货款总额20%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任何一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即构成违约,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付清全部货款;同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而产生的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律师咨询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八、合同担保1.保证①乙方请为本合同的保证人,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支付货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该部分义务。②保证期限为二年,自最后一期付款日期届满时起算。③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本合同的全部价款、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律师咨询费等。甲方:达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乙方:杨某(捺印)身份证号:511321198112****住址:**路**号**电话:18*****5967保证人:敬某身份证号:511321198501****……”。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甲方购买的中联ZE375EK-10挖掘机,机号ZMTZE244IN0001365,共欠甲方货款1090000.00(大写:壹佰零玖万元整),乙方分36期支付,每期具体还款时间、金额如下:
序号
还款日期
挖掘机应付本金(元)
应付利息(元)
合计(元)
1
挖机交付当日
100000
100000
2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10000
10000
3
2023年2月20日
10000
10000
4
2023年3月20日
10000
10000
5
2023年4月20日
10000
10000
6
2023年5月20日
10000
10000
7
2023年6月20日
93334
93334
8
2023年7月20日
10000
10000
9
2023年8月20日
10000
10000
10
2023年9月20日
10000
10000
11
2023年10月20日
10000
10000
12
2023年11月20日
10000
10000
13
2023年12月20日
10000
10000
14
2024年1月20日
93334
93334
15
2024年2月20日
10000
10000
16
2024年3月20日
10000
10000
17
2024年4月20日
10000
10000
18
2024年5月20日
10000
10000
19
2024年6月20日
143334
143334
20
2024年7月20日
10000
10000
21
2024年8月20日
10000
10000
22
2024年9月20日
10000
10000
23
2024年10月20日
10000
10000
24
2024年11月20日
10000
10000
25
2024年12月20日
10000
10000
26
2025年1月20日
143334
143334
27
2025年2月20日
10000
10000
28
2025年3月20日
10000
10000
29
2025年4月20日
10000
10000
30
2025年5月20日
10000
10000
31
2025年6月20日
143334
143334
32
2025年7月20日
10000
10000
33
2025年8月20日
10000
10000
34
2025年9月20日
10000
10000
35
2025年10月20日
10000
10000
36
2025年11月20日
10000
10000
37
2025年12月20日
173330
17333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佰壹拾玖万元整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还款日期
挖掘机应付本金(元)
应付利息(元)
合计(元)
1
挖机交付当日
100000
100000
2
2023年1月20日
10000
10000
3
2023年2月20日
10000
10000
4
2023年3月20日
10000
10000
5
2023年4月20日
10000
10000
6
2023年5月20日
10000
10000
7
2023年6月20日
93334
93334
8
2023年7月20日
10000
10000
9
2023年8月20日
10000
10000
10
2023年9月20日
10000
10000
11
2023年10月20日
10000
10000
12
2023年11月20日
10000
10000
13
2023年12月20日
10000
10000
14
2024年1月20日
93334
93334
15
2024年2月20日
10000
10000
16
2024年3月20日
10000
10000
17
2024年4月20日
10000
10000
18
2024年5月20日
10000
10000
19
2024年6月20日
143334
143334
20
2024年7月20日
10000
10000
21
2024年8月20日
10000
10000
22
2024年9月20日
10000
10000
23
2024年10月20日
10000
10000
24
2024年11月20日
10000
10000
25
2024年12月20日
10000
10000
26
2025年1月20日
143334
143334
27
2025年2月20日
10000
10000
28
2025年3月20日
10000
10000
29
2025年4月20日
10000
10000
30
2025年5月20日
10000
10000
31
2025年6月20日
143334
143334
32
2025年7月20日
10000
10000
33
2025年8月20日
10000
10000
34
2025年9月20日
10000
10000
35
2025年10月20日
10000
10000
36
2025年11月20日
10000
10000
37
2025年12月20日
173330
17333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佰壹拾玖万元整
二、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本协议第1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如在履约中出现逾期或不足额支付货款或拒绝付款等违约行为,乙方应按照逾期金额*0.1%每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货款总额20%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任何一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即构成违约,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付清全部货款;同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律师咨询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甲方:达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乙方:杨某(捺印)身份证号:511321198112****住址:**路**号**电话:18*****5967保证人:敬某身份证号:511321198501****……”。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共计付款162000元,剩余货款,被告未再按照约定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另查明,2022年12月17日,原告完成交货,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今收到达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交付的:挖掘机ZE375EK-10挖掘机,机号ZMTZE244IN0001365;整机性能正常、完好,随机工具、随机配件、随机资料齐全客户确认:杨某(捺印)2022年12月17日”的《条据》。被告逾期后,原告陈述于2023年12月15日发出《逾期欠款告知函》,内容为:“致:杨某2023年12月15日达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与客户杨某对账确认:截止2023年12月15日贵司欠我司各类款项本金合计人民币1028000.00元(大写:壹佰零贰万捌仟元整)。具体明细如下:
客户
机型
机号
合同金额
已支付金额
欠款总金额
逾期金额
说明
杨某
ZE375EK-10
ZMTZE244IN0001365
1190000
162000
1028000
131334
合计
1190000
162000
1028000
131334
现我司告知客户杨某:请客户杨某于2023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逾期期款131334.00元,后续本金及逾期款正常支付。若我司在2023年12月31日24时前未收到杨某支付的逾期期款共计131334.00元(大写:壹拾叁万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整),我司将客户杨某购买上述设备进行锁车处理或法律途径解决,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杨某承担。特此告知!告知人:达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间:2023年12月15日”。
2024年5月30日,因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及银行存款1233600万元,期限为一年。原告因此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机械公司与被告杨某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书》、《还款协议》等为证,故原告某某机械公司与被告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按期履行了挖掘机的交付义务,被告杨某本应按照约定分期支付货款,现被告杨某收货后仅支付了162000元货款,便未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任何一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即构成违约,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付清全部货款”,故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杨某支付欠付的全部货款1028000元,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敬某在《买卖合同书》的担保人处签名捺印,根据约定,被告敬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担保范围为本金及损失等,故应对被告杨某向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05600元,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主张金额符合双方约定,即欠付金额1028000元的20%,但法律在追求合同自由的同时,还应兼顾实质公平。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逾期支付货款造成的具体损失,且原告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利息损失,其损失可参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予以调整。因《逾期欠款告知函》中要求被告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逾期期款,本院根据公平及诚信原则,酌定违约金从2024年1月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12月20日已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上浮30%(4.485%)的标准进行计算,但最终违约金支付的金额不能超过原告主张的205600元。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达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货款1028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485%的标准进行计算),但被告杨某最终向原告达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应以在205600元范围内为限;
二、被告敬某对上述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达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敬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杨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达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51元,由杨某、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