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602号之一
申请人:达州旭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龙泉路6号沿街商业楼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2R63N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街106号,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90********,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深圳路西四段208号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90011974********。
被申请人:四川智润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湘潭路六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0MA6253U1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达州旭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智润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社情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智润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