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8729号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洪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