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523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太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523民初49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申请交叉执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05执他xx号执行决定书,裁定:广饶县人民法院(2024)鲁0523民初4924号民事调解执行一案指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案件应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5)鲁0523执71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