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海燕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市裕隆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624号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84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海燕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龙门镇龙门冶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韩城市裕隆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龙门镇龙门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55240168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燕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市裕隆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70元,减半收取28135元,由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