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38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清水河县,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4民初5076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款标的94900元及至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132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