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4434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84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