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635号
原告:山东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陕西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xxxx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xx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1213.5元,由原告山东xx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