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909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河西村170号。
被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变电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王佐翔宇建材商店,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天空城堡西侧院内五金街北17号。
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王佐翔宇建材商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