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财保106号-1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金色地带4-2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京商商贸城D区1114号。
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出具(2021)京0109财保106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龙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账号为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银行存款,以上存款共计冻结3962874.42元。
后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其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已实际冻结3962874.42元,故申请解除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龙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账号为xxx账户存款3962874.42元的冻结。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龙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账号为xxx账户内存款3962874.4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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