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9民初448号
申请人: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武邑镇青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昊公司)与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衡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鹏昊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鹏昊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