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9民初448号 申请人: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武邑镇青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昊公司)与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衡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鹏昊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鹏昊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鹏昊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