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382民初4953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