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勤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1号
申请执行人:道勤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670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05M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15#1**33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OYOT3G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道勤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查封被申请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楼号为“佳兆业·东戴河(滨海新城)5号30#”的建筑面积为542.26平方米的别墅(坐落地点:绥中县东戴河新区腾达路南侧、地博街西侧)。上述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356465.87元。”(2021)辽1421民初62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6日以(2022)辽1421执保1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向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分别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回复:现有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佳兆业·东戴河(滨海新城)5号30#,因开发公司未向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办理相关登记业务;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书面回复:经查询葫芦岛智慧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系统)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滨海新城)5号30#”,共计6户,已经全部网签备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标的物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