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86号
申请执行人:道勤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6702室(上海恒泰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绥中县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15#1**3310室。
申请执行人道勤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县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1)辽1421民初62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绥中县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楼号为“佳兆业.东戴河(滨海新城)5号33#”的101、102、103、105、106共计5套房(坐落地点:绥中县东戴河新区腾达路南侧、地博街西侧)。上述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356465.87元。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以(2022)辽1421执保86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实施过程中,一、通过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查封了被执行人绥中县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楼号为“佳兆业.东戴河(滨海新城)5号33#”的101、102、103、105、106共计5套房(坐落地点:绥中县东戴河新区腾达路南侧、地博街西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1日,并张贴了公告。另查明该房产有备案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袁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