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勤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道勤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山东省某某泰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3063号 原告:道勤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3层V区38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泰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鑫隆时代商务中心1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道勤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勤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泰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坤,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道勤公司工程欠款共计人民币695167元(含工程增项“连廊钢骨架”费用33593.5元);2.道勤公司就该上述工程款依法优先受偿;3.**公司承担本案诉讼***全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交通费等因处理违约事件发生的费用共计44360.04元。事实和理由:道勤公司、**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就**公司位于商河县“济***艺墅B1-3#、4#、5#”古建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道勤公司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人民币2106034.47元整。合同签订后,道勤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20年12月1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四方组织进行了工程验收,并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 **公司辩称,道勤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695167元没有事实依据。第一,根据施工合同第四条4.2条约定“竣工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成,资料移交***,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结算完成且对账确认后,28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因道勤公司未对3栋、5栋整改存在质量缺陷,结算书中有多处不合格的地方,且道勤公司又不配合**公司结算,导致**公司无法完成结算。另据施工合同第八条8.2约定“工程结算经监理人初审,发包人最终审定后,方可作为结算价款支付依据”,现结算未能完成,整改也未完成,故没有达到支付工程款的第三个节点,**公司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第二,道勤公司对3栋楼、5栋楼两处未整改,存在质量缺陷,应从结算款中扣除。第三,依据合同第四条4.2约定,“余款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扣除保修期内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后无息返还”,现案涉工程没有过保质期,质保金不应返还,也不应计算在欠款的利息计算基数中。第四,现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点应从结算完成后起计。第五,道勤公司主张的增加诉求没有合同依据,没有给道勤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日,发包人**公司与承包人道勤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公司、道勤公司在合同尾部签章确认。合同约定:1.1工程名称:济***艺墅一期B1-3#、4#、5#***工工程合同;4.1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综合单价包干,暂定总价为2106034.47元,增值税税率:9%,增值税税金:173892.75元,不含税合同暂定总价为:1932141.72元;4.2进度款支付:(1)预付款10%,(2)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3)竣工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成、资料移交***支付至实际完成工作量的90%,结算完成且对账确认后28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2年)满扣除保修期内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将余款一次性不计利息付给承包人。8.1.1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按照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至少提供竣工验收报告4份和完整竣工资料4份,报发包人组织验收。8.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负责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规范进行综合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8.2结算:承包人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报竣工结算报告5份和完整结算资料5份。工程结算经监理人初审、发包人最终审定后,方可作为结算价款支付依据。本工程按实结算,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即工程量结合固定单价作为竣工结算依据。10.1.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对逾期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10.1.13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2020年12月1日至2日,施工单位道勤公司、监理单位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公司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单(通用)》所记载竣工验收内容及结论为:济***艺墅一期B1-3#、4#、5#***工工程,承包范围屋面瓦作、石材门窗套线、围墙抛仿、围墙水泥盖头灰、围墙立放竹节瓦、铝代木、望砖、甘蔗脊及樨头(包含联系单B1-5#楼将军门入户连廊钢骨架工程),现已按合同约定以及建设单位有关要求全部施工完成。经相关单位验收,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 **公司项目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完成情况确认表(通用)》,所记载内容:2019年7月1日-2020年11月1日,B1-3#楼屋面瓦及铝代伐木施工轴号1/6-6/1-A/J-J/A、B1-4#楼屋面瓦及铝代伐木施工轴号1/9-9/1-A/H-H/A、B1-5#楼屋面瓦及铝代伐木施工轴号1/7-7/1-A/J-J/A,完成合同总量比例为100%。 2020年12月2日,**公司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署《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单》,所记载内容:济***艺墅B1-3#、4#、5#***工工程合同价为2106034.47元,工期、质量、安全奖0元,甩项及维修扣款单0元,审核结果为“我部对本表格以上内容核对无误,符合办理结算的条件,同意转交成本部办理结算。” 2021年3月26日至31日,《工程签证申请单》经**公司审批人逐级审批同意,变更内容为:商河长青艺墅B1地块B-5#楼古建装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合同的施工清单中未涉及B1-5#楼随门入户连廊工程。与原设计施工图纸(包含B1-5楼随门入户连廊工程的设计)不相符,考虑到现场整体古建装饰效果,经公司各部门领导商议,现委***公司负责依据***工图纸,从B1-5#楼西北侧随墙入户处向西南侧住户空间处施工连廊工程,因以上施工内容未包含在施工合同中,新增工程量将据实办理工程签证。预估金额为34235.74元。 2021年6月21日,**公司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签证确认单(通用)》,载明工程签证实施情况:因济***艺墅一期B1-3#、4#、5#***工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清单中未涉及B1-5#楼将军门入户连廊工程。后期考虑到现场整体古建装饰效果,经甲方协商由我单位施工B1-5楼院内连廊工程,工期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9日。采用热镀锌方钢:80*120*5/78米,热镀锌方钢:80*80*5/120米。2021年8月30日至9月1日,《工程签证确认单》经**公司审批人逐级审批同意,审定金额为33593.50元。 道勤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公司邮寄结算报告,**公司的***于2022年1月12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道勤公司提交的《济***艺墅一期B1-3#、4#、5#古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通用)》、《工程完成情况确认表(通用)》、《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单(通用)》、《工程签证确认单(通用)》、《工程签证申请单》、《工程签证确认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及被告应支付工程款90%的时间;二、案涉工程的结算完成时间及被告应支付工程款95%的时间;三、案涉工程款“支付结算总价5%(质保金)”的时间;四、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交通费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五、原告主张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一,道勤公司主张以《工程竣工验收单(通用)》载明的日期(2020年12月1日)为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公司则抗辩案涉工程未验收及整改完成,亦未结算完成,不具备付款条件。本院认为,道勤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通用)》由施工单位道勤公司、监理公司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司的签字确认,应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2月1日完成验收。根据施工合同第4.2(3)条约定,“竣工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成、资料移交***支付至实际完成工作量的90%”,故道勤公司主张以2020年12月1日为应付至工程款90%的时间,本院予以采纳。**公司抗辩案涉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但未提交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亦未明确整改需要的资金,仅仅以此作为不结算的事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道勤公司主张以2022年1月10日为结算时间;**公司则抗辩双方未办理结算。本院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未对竣工结算审核期限进行明确时间约定情况下,可参照该合同文本的规定确定结算付款时间。**公司应当自收到道勤公司提供的结算资料(即2022年1月12日)后的28日内(即2022年2月9日)予以答复;**公司未予以答复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道勤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其收到该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即2022年2月10日)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公司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2022年2月24日),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故本院认定**公司应付至工程款95%的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 关于焦点三,道勤公司主张质保期从2020年12月1日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即应“支付结算总价5%(质保金)”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公司则抗辩案涉工程尚未达成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本院认为,施工合同第4.2(4)条约定“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2年)满扣除保修期内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将余款一次性不计利息付给承包人”,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2月1日竣工验收,案涉工程的质保期满之日为2022年12月1日,由此可见,道勤公司主张**公司“支付结算总价5%(质保金)”目前尚不不具备付款条件。 关于焦点四,道勤公司主***费4万元、交通费4360.04元。**公司抗辩律师费系一审、二审费用共计4万元,尚未实际发生,租车费与高速费并非必要支出。本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第10.1.13条约定,“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本案中,道勤公司提供的律师聘用合同、代理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能够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律师费4万元,根据其提交的补充协议,该4万元系一审的律师费用,因符合律师行业一般收费标准,故**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道勤公司支付;道勤公司主张交通费4360.04元,因合同中无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五,道勤公司主张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抗辩案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已超期,道勤公司不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前所述,**公司应于2022年2月24日付至工程款总价95%,其工程款5%(质保金)尚不具备付款条件,故综合考虑全案情况,道勤公司提出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定合理期限,其要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道勤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道勤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施工合同第10.1.4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对逾期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根据《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单(通用)》载明的合同价2106034.47元及《工程签证确认单》载明的增加合同价款33593.5元,**公司应付道勤公司工程款2139627.97元,扣除已付工程款1526546.67元,余款为613081.3元;其中:2020年12月1日应付至90%的工程款为399118.5元,2022年2月24日应付至95%的工程款为106981.4元,2022年12月1日应付的5%工程款(质保金)为106981.4元(尚不具备付款条件)。对于**公司的逾期付款,道勤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道勤公司因申请保全支付的申请费3996元,系为保障判决顺利执行采取保全措施所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泰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道勤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应付至90%部分)399118.50元及利息(以399118.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省***泰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道勤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应付至95%部分)106981.40元及利息(以106981.4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道勤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工程款506099.9元在其承建的济***艺墅一期B1-3#、4#、5#***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省***泰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道勤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4万元、保全申请费3996元,合计43996元; 五、驳回原告道勤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2元,减半收取计5376元,由被告山东省***泰文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