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1885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华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7773M。
法定代表人林**。
被执行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广州国际生物岛螺旋四路3号第二层20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81337396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大厦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60004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6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61597.76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径付了案款,并支付了执行费3824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63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63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