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894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深圳市昊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昊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6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昊锐公司、**向其支付所欠货款534810元;2、昊锐公司、**向其支付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货款金额5348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昊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一、深圳市昊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偿还货款5348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53481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对深圳市昊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深圳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8元,诉讼保全费3418.23元,由深圳市昊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粤0306民初165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上诉称其并非本案债务中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一审被告昊锐公司作为债务人、上诉人作为担保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付款承诺书》,上诉人作为承诺书中的担保人,承诺为涉案货款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诉请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959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灵  玲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