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5212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华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7773M。
法定代表人林**。
被申请人江苏纽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1号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60681032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纽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37072.9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纽盾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37072.98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