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鸿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2707号 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华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7773W。 法定代表人林**。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鸿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新村上高园工业区H栋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1877XU。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6449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3721.3元(以年利率6%自最后一次供货应付款时间即2016年7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鑫鸿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644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4494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以上利率以年利率6%为上限);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