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3执68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华国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棕榈滩的所有房产均涉及抵押或查封,疫情期间难以处置,申请人亦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书记员 陈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