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591民初3107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被告:某东阳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武某,经理。
被告:王某,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同心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某东阳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某东阳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