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5民初572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