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24民初1966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吉林省某市某村。
被告:***,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辽宁省某市某区。
被告: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某县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王某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沈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原告王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另一半诉讼费7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某。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司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