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20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752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浦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C26-A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501922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浦华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美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浦华控股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585951.65元,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全部扣划款项585951.6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24年7月22日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款项378666.35元,本案执行费11482元被执行人也已缴纳至本院涉案资金专户,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转账凭证、结案申请书等材料在案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3)陕0702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浦华控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