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卓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5民初4093号 原告:沈阳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北京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沈阳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阳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