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常州溪南工程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民初205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原告甲与被告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丙为被告。原告甲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