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民初205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原告甲与被告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丙为被告。原告甲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