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尔艾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科尔艾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3民初18568号 原告:北京科尔艾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穗路2号院3号楼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864880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科尔艾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科尔艾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尔艾琳公司)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尔艾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尔艾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土地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承租金1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村的10亩土地用于仓储使用,承租期限为2017年9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土地承租金为每年6万元,每两年支付一次。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原告支付了12万元承租金尚未使用土地时,被告称因政府规划禁止用于仓储,更换了租赁场所,后更换的场所又被政府禁止用于仓储,双方协商退还租金后被告未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6日,甲方**与乙方科尔艾琳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村面积10亩土地承租给乙方使用,期限为5年,自2017年9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亩每年6000元,共计6万元每年,租金每两年支付一次。 2017年9月6日,科尔艾琳公司向北京杳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杳森科技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委***科技公司向**支付2017年9月6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两年租金12万元。 2017年9月26日,杳森科技公司通过村镇银行分别向**支付10万元、2万元。 庭审中,科尔艾琳公司自述合同签订后土地一直未交付,明确诉讼请求为:1.确认收到于2017年9月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送达之日即2019年10月26日解除;2.被告返还租金12万元。 上述事实,有土地租赁合同、委托书、付款回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科尔艾琳公司自述其与**签订的合同并支付租金后,**并未交付土地给科尔艾琳公司,后双方协商退还租金后**未退还租金。现科尔艾琳公司主张自送达之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科尔艾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科尔艾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金十二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学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