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2616号
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2145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各负担一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