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1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一段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329597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2145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湖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后,湖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方**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