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113民初390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联系电话:152****×908。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联系电话:152****×507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