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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众佳和力商品砂浆有限公司;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113民初390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联系电话:152****×908。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联系电话:152****×507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