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8民初1901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市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