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8民初750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2层S-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5566961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亦系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110KV变电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7862652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被告***、被告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云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利达公司承包了被告云电公司在密云煤改电工程,被告利达公司的项目经理***将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原告***自2016年开始施工,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两年之久,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93.04万元未支付,原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于法院,要求被告利达公司、***给付工程款93.04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云电公司在欠付(利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利达公司辩称:原告是和我公司签订过协议,但双方没有最终结算,且云电公司也没有和我公司结清工程款,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借用利达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工程,我是利达公司的项目经理,我与原告是合作关系,双方没有签订最终的结算协议,双方需要进一步核算。另外,云电公司尚欠我方27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未支付。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云电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不应该起诉我公司,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我公司与利达公司在2019年5月28日签订的供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第五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剩余价款70%,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一年后支付尾款。现结算正在审核中,还不具备支付后续款项条件。利达公司无权要求云电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更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
利达公司与我公司签订有数份合同,每份合同所涉及的工程款,分别进行结算。原告与利达公司、***均认可2017年以前的工程款云电公司已支付完毕。原告起诉所欠的93.04万元的工程款中,包含有2016年、2017年的剩余工程款29.2万元,此部分的工程款,我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供电安装工程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密云2016年煤改电工程。工程地点及范围:北京市密云区x村煤改电工程。作业内容:挖坑、立杆、导线架空、变台组立、户表移庄、拆旧(导线、杆)。工程造价90万元,工程期限:自2016年7月29日开工至2016年9月30日竣工。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进场施工后一个月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30日内支付总价款的50%,拆旧后在3—5日内支付10%,剩余10%维修金在一年期满后付清。合同中另约定,如增加工程量,甲方另付工程款……。合同落款处有甲方***,乙方***的签名。合同书落款页还有***于2020年11月9日标注的:2016年—2017年工程款剩余29.2万元的字迹。
2017年4月9日,(甲方)利达公司、***与(乙方)***签订电力工程劳务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国网北京密云2017年煤改电东户部庄村煤改电工程。工程地点:密云区x村。承包范围:国网北京密云供电公司2017年煤改电工程——x村煤改电工程图纸为准,工程编号xxx(初设图),注:超出施工蓝图的工作量另由甲方按实际工程量与乙方结算。开竣工时间:2017年4月9日至同年7月9日。工程总造价为70万元。工程款结算支付方式:进场15天支付30%,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支付50%,撤(拆)旧完毕后支付10%,剩余维修费10%。保修条款:以国家电力部门出台的保修周期一年为准,因施工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合同抬头及落款甲方处均有利达公司的公章和***的签名,乙方处有***的签名。
2019年6月14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协议约定:
一、合作事宜:
1、甲乙双方就2019年国家电网X村煤改电工程进行合作,施工范围X村017区、012区、036区、041区。***于2019年6月28日另标注有(追加015、030、029、008)的字迹。
2、甲方负责施工的全面部署,前期协调,工作计划的安排,资料,工程结账手续。
3、乙方负责施工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安全,人员施工安全,施工工艺,现场违章,竣工验收。
4、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以每户1200元费用支付给乙方作为施工费用,此费用不包含倒表,撤(拆)旧。
5、费用支付方式以总包单位结算时间为准。
二、特别约定: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组织人员施工。
2、施工人员必须缴纳人身意外保险。
3、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出现的任何意外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负责,与甲方无关。
4、施工过程中如造成村里老百姓家里受损,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解决,自行承担。
5、甲方负责总包单位拨款后第一时间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比例以总包单位支付比例为准。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更改、遗漏工作量,确保施工图纸与实际现场施工一致(施工图纸已交给乙方)。
7、乙方确保施工工艺符合国网北京电力公司煤改电(配电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工艺不合格导致无法验收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责。
8、施工现场违章由乙方负责,严重违章导致现场停工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乙方负责施工现场工人员必须在北京地区双准入考试合格方可施工。
10、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每月递交工资表明细交给甲方,如因欠薪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且合作协议终止。
协议落款处有甲方***、乙方***的签名。
2019年6月14日,(甲方)***与(乙方)***又签订了2019年国家电网X村煤改电工程的工程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施工范围为X村018区、019区、031区。甲方以每户1200元费用支付给乙方作为施工费用。其他协议内容与上一工程合作协议内容基本一致。
原告***提供了2019年12月有利达公司加盖公章的验收单,验收单中记载:2019年北京云电煤改电X村施工完成验收如下:029台区(140户),015台区(17户),008台区(135户),030台区(46户),017台区(99户),019台区(114户),018台区(232户),036台区(85户),031台区(89户),012台区+041台区(310户),共计1267户。以上是X村煤改电验收全部合格,交付使用,正常运行。
原告***提供了2021年9月27日,有***签名和加盖有利达公司公章的欠条,欠条中记载:欠***工程款2016年—2017年剩余欠款29.2万元,2019年剩余欠款63.84万元,共计欠款93.04万元。
原告***表示,云电公司与利达公司之间,尚有161万元的工程款未结清,利达公司曾于2021年9月8日向云电公司出具付款发票118万元,云电公司尚未支付给利达公司。其从云电公司的计算机中拍摄了工程财务统计照片材料和利达公司向云电公司出具的发票照片材料。
***提供的计算机照片统计材料中记载:工程名称:2019年国网北京密云供电公司西田各庄镇X村等地区农村煤改电工程,合同金额199.1911万元,目前结算金额281.013935万元,已付金额119.51466万元。另提供了2021年9月8日,利达公司向云电公司出具的两张支付工程款的发票照片材料,其中:No21199820号发票金额为188698.20元,No21199821号发票金额为100万元。
***表示,云电公司负责结账人员给我发微信,说可以给我结118万元,云电公司让我先开118万元票据,但利达公司将票据开了,云电公司还没有给结款,就接到法院的诉讼相关材料了,云电公司未能向利达公司支付所开票据中的118万元工程款。
云电公司表示,2016年、2017年,云电公司与利达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结清。2019年与利达公司的工程款尚未结清,原告***提供的计算机照片统计材料并不准确,云电公司已向利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19万元。利达公司向云电公司开具了118万元的付款发票后,该公司尚未支付给利达公司出具的票款118万元时,已被原告***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若无诉讼纠纷,云电公司可兑付给利达公司。
***认可云电公司与利达公司之间结清了2016年、2017年的工程款。
云电公司对于***的诉讼主张,表示该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之责任。
云电公司提供了2017年4月28日,工程承包人(甲方)云电公司与劳务分包人(乙方)利达公司签订的供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
工程名称:2017年国网北京密云供电公司农村煤改电工程劳务分包招标项目(第五标段)。
工程地点:北京市密云区。
工程范围:设计的图纸范围内的电气劳务,不包括工程前期。
作业内容:密云东户部庄,密云马营村,密云山口庄村,密云10KV太统路及关联线路的新装调容调压变压器,新立嵌接地线混凝土电杆,架设高压绝缘导线,低压导线,敷设电缆等工程。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2325605.74元。
工程期限: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竣工。
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预付合同价款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剩余60%;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一年后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合同落款处有云电公司、利达公司加盖的公章,乙方代表***的签名。
云电公司另提供了云电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的2017年国网北京密云供电公司农村煤改电工程劳务分包招标项目(第五标段)合同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中记载:(甲方)云电公司,(乙方)利达公司,根据双方签订2017年国网北京密云供电公司农村煤改电工程劳务分包招标项目(第五标段)施工合同,原合同价款为2325605.74元,现在施工项目已竣工,根据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在原有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增加费用579351.93元,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为2904957.67元。本补充施工合同与原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该补充条款落款处有云电公司和利达公司加盖的公章,另加盖有利达公司之公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印章,但无日期标注。
云电公司提供了2017年至2019年期间,分四次合计支付给利达公司2904957.67元工程款的转账材料。
云电公司另提供了2019年5月28日,工程承包人(甲方)云电公司与劳务分包人(乙方)利达公司签订的供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
工程名称:2019年国网北京密云供电公司西田各庄镇X村等地区农村煤改电工程(第一标段)。
工程地点;北京市密云区。
工程范围:设计的图纸范围内的电气劳务,不包括工程前期。
作业内容:主要包含新装内嵌接地线混凝土电杆,新装普通钢筋混凝土电杆,新装高压绝缘线,新装低压绝缘线,新装调容调压变压器,新装单芯电缆,新装拉线,新装智能电单相表,新装三相远程费控智能表,新装集中器,撤旧混凝土电杆等工程。
工程造价1991911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超出图纸范围或出现设计变更。
工程期限:自2019年5月28日开工至2019年8月31日竣工。
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预付合同价款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剩余70%;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一年后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合同落款处有云电公司、利达公司加盖的公章,乙方代表***的签名。
云电公司另提供了2020年1月14日的工程项目付款单统计材料,付款单中记载:收款单位利达公司,合同金额1991911元,本次付款金额价税合计398382.20元,累计支付金额1593528.80元,支付比例80%。但无其他相关材料提供。
原告***坚持要求云电公司对利达公司、***欠付其93.04万元工程款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经调解,原、被告未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利达公司、***、云电公司名下价值9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担保金额96万元,保单号:1016819192021001338)。***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了担保服务费1500元。
2021年9月22日,本院(2021)京0118民初7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利达公司、***、云电公司名下价值96万元的财产。***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
***持诉讼保全裁定书向本院执行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本院(2021)京0118执保442号执行裁定书保全查封、冻结了云电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的账户金额96万元。控制期限12个月(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4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供电安装工程劳务合作协议、电力工程劳务协议、工程合作协议、验收单、供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转账支付材料、工程款发票、欠条、(2021)京0118民初7500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
云电公司将北京密云供电公司农村煤改电工程劳务分包给利达公司后,利达公司、***又与***签订了施工协议,***从事了协议约定的相应施工内容,且利达公司、***在诉讼审理期间于2021年9月27日向***出具了欠付工程款93.04万元的欠条,***要求利达公司、***按照欠条中的数额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之起算时间,应以利达公司、***为***出具的欠条之次日起予以计算。诉讼保全费及担保服务费,由利达公司、***负担。
虽然云电公司表示2016年至2017年与利达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结清,2019年度签订的工程合同价款已支付达到合同价款的80%。但***所从事的劳务工程,均来自于云电公司发包给利达公司(***)的劳务分包工程,且云电公司与利达公司之间,确有工程款未结清之情形,另外,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利达公司向云电公司出具付款发票118万余元后,因涉及本案的诉讼,云电公司未能向利达公司支付利达公司所出具的118万元的票据款额。综上***要求云电公司在欠付利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九十三万零四百元及利息(利息自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云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保全费五千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担保服务费一千五百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五十二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