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破申6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东方贸易城奥力孚商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5384423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盟光路515号(芦湾家园)12幢盟光路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538442314。 法定代表人:***。 2020年4月22日,本院在执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20)浙0206执87号],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涉诉讼和执行案件较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将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20000万元,由慈溪市时代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宁兴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目前公司存在多条不良信息,亦未发现公司存在可执行资产。因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多个案件经诉讼进入执行程序,金额达970万余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对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