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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7208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官塘河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11211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舟航,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41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