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大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贺某与某某、某某(大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621民初2311号 原告:贺某,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被告:某某(大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原告贺某与被告***、某某(大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贺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某某(大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某撤回对***、某某(大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3.33元,由贺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