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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298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产业一区H区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2)黑0604民初110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604民初1102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