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大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91执保493号 原告:山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汇金大厦A座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3U9D8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滨州西街6号大唐世家D-19号楼商服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MA19J6R76G。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 二、如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40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