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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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691民初1008号
原告:***,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产业一区H区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