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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691民初1008号 原告:***,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产业一区H区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