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604民初1102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产业一区H区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MA19J6R7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