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622财保135号
申请人:肇源县肇源镇程龙装饰设计室,住所地肇源县西海新区青**居一号楼5号商服。
经营者:***,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西海新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产业一区H区2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肇源县肇源镇程龙装饰设计室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账号为2305********的账户内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申请人肇源县肇源镇程龙装饰设计室提供担保(保单号为:225550498202300××××)。
本院经审查认为,肇源县肇源镇程龙装饰设计室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账号为2305********的账户内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肇源县肇源镇程龙装饰设计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