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622民初1872号
原告:肇源县肇源镇程龙装饰设计室,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西海新区青**居一号楼5号商服。
经营者:***,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产业一区H区2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肇源县教育局,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嫩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肇源县肇源镇程龙装饰设计室与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教育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肇源县肇源镇程龙装饰设计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肇源县肇源镇程龙装饰设计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