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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622民初1873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产业一区H区2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肇源县教育局,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嫩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