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622民初1873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产业一区H区2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肇源县教育局,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嫩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永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